内蒙古德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内蒙古德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关于财产租赁行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二维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问题来了:一个月收了一年的房租(12000元),是按一次取得超过4000元的规定直接扣除20%,还是分摊到12个月,以每个月1000元收入为基础按月扣除800元的费用。

今天,一客户去本市某税务局办税大厅代开房屋租赁票(非住宅),税务局按直接扣除20%的办法征税,即:12000×(1-20%)×20%,这样处理真的对吗?经电话沟通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得到的回答是全市都是这么征的。如果这样征收正确的话,那同样是一年12000元的房屋租金,一次开票要交1920元个人所得税【12000×(1-20%)×20%=1920元】,分12个月每个月去开一张票只需交480元【(12000/12-800)×20%×12=480】。

如此,相同租期和租金,分次开票要比一次开票少交税(每月去税务大厅开一次票,烦他们一次,反倒能起到省税的作用),这明显不符合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在这里最关键的是怎样理解“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句话,是以收到租金那个月所收到的所有钱数为准还是以合同租期内每个月的应收收入为准,鉴于增值税已有明确规定可将一次收取和全年租金分摊到租期各月,进而再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所以,编者认为计算个人所得税也是将全年收入在租期内平均分摊至各月进行计算税款比较合理。

为解开心中之疑惑,今天在几个同学群和税协群里对此进行了广泛探讨,发现有部分省市是有明确规定的:

图片

图片

图片


最后,希望我们内蒙古自治区也借鉴其他省份的做法,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文章分类: 德立论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