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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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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特别提醒: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概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一样可以是小型微利企业。

二、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企业所得税税额40%部分)。

最终实际税率为:12.5%×20%×(1-40%)=1.5%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按两段分别计算: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终实际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5%100万至3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

特别提醒: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再享受地方减免政策。

三、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5.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

6.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通知(内财税[2019]227号)

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内财税[2019]22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内财税[202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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