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模式下涉税问题分析 二维码
案例: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销售新招频出: 某房地产公司决定推出购房送汽车活动,合同约定,对总价超过100万元的购房业主,每户赠送某合资名牌小汽车一辆,市价约10万元。 问题一:“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下的性质认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本案例不满足“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形式要件,因此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问题二:“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下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但规定强调“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在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卖房送汽车属于捆绑式的销售行为,不买房自然就不会有赠送,因而,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无偿赠送”而是“有偿赠送”,或者说是捆绑销售,不应按视同销售相关政策征收增值税。 对于赠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就是说,赠与人应是无偿转移赠与物,受赠人不必支付对价。但“买一赠一”销售模式,实际上是消费者支付一定金额的对价购买两样商品的行为,因此可认定“买一赠一”与无偿赠送是有着实质性区别的。 工作中,对于此类业务,我们的处理原则应该是将购房款分拆成房款与车款两部分,并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三:“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问题四:“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1]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销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返馈礼品。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可知,“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下,销售方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购买方也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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